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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CCS X 08 团体标 准 T/CACYXH 005—2023 凤凰单丛茶包装标签指南 2023-10-12发布 2023-10-12实施 潮州市潮安区茶 叶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CYXH 0 05—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潮州市潮安区茶叶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潮州市潮安区茶叶协会、广东南馥茶业有 限公司、广东天池茶业有限公司、广东千庭茶业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陈韵堂茶艺有限公司、潮州市 红腾茶业有限公司、广东待来春茶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溪东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 品检验站(潮州)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邱晓丹、杨泽川、林程辉、柯泽龙、林伟强、陈辉、黄瑞国、文少哲、庄岱和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CYXH 0 05—2023 1 凤凰单丛茶包装标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凤凰单丛 茶包装标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及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凤凰单丛 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DB4451/T 1 地理标志产品 凤凰单丛(枞)茶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茶叶包装标签 茶叶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2 凤凰单丛茶 在潮州辖区 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选用凤凰水仙分离、育成的品系、品种,按照传统加工 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自然花 (果) 香及丛韵、蜜韵的乌龙茶 。 4 基本要求 4.1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2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茶叶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3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 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凤凰单丛茶, 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4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茶叶或茶叶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4.5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6 不应与茶叶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CYXH 0 05—2023 2 4.7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a)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b)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商标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商标 除外)。 4.8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茶叶,每件独立包装的茶叶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4.9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4.10 预包装茶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 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不得小于 1.8 mm。 5 标示内容及要求 5.1 强制性标示内容 茶叶包装标签强制 性标示内容包括 茶叶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 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 质量(品 质)等级。 5.2 茶叶名称 5.2.1 应在茶叶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茶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 已规定的茶叶名称,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5.2.1规定的名称。 a)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茶叶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茶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b)当茶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 体颜色标示茶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3 配料表 5.3.1 预包装茶叶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5.3.2 配料可标注为凤凰单丛茶叶或单丛茶叶。 5.4 净含量和规格 5.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 5.4.2 净含量质量< 1000 g,计量单位用克( g);质量≥ 1000 g,计量单位用千克( kg)。 5.4.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CYXH 0 05—2023 3 表1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 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50 g 2 50 g<Q≤200 g 3 200 g<Q≤1 kg 4 Q>1 kg 6 5.4.4 净含量应与茶叶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5.4.5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 个单件预包装 茶叶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5.4.6 净含量和规格 可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 /规格): 40 g×5; 净含量(或净含量 /规格): 5×40 g; 净含量(或净含量 /规格): 200 g(5×40 g); 净含量(或净含量 /规格): 200 g(40 g×5); 净含量(或净含量 /规格): 200 g(5件); 净含量: 200 g 规格:5×40 g; 净含量: 200 g 规格:40 g×5; 净含量: 200 g 规格:5件。 5.5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5.5.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5.5.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 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5.5.3 产地应当标注到 潮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标示,如“产地:广东省潮州市”、 “产 地:潮州市潮安区”、“产地: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等 。 5.6 日期标示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茶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 加贴、补印或篡改。 5.7 贮存条件 应标示贮存条件。 5.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为 SC和14位阿拉伯数字。 5.9 产品标准代号 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标准的年代号可标可不标。 5.10 质量(品质)等级 茶叶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 (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 (品质)等级。 5.11 地理标志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CACYXH 0 05—2023 4 5.11.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 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 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5.11.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 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 比例、色值等。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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