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20 RB CCS 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 174—2021 代替RB/T174—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 专业要求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1-11-04发布 2022-01-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RB/T 17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RB/T17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本文件与RB/T174 2018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删除了原标准4.1公正性、4.2保密性、4.3组织、4.7服务客户、4.8纠正措施等条款; -4.1为原4.10鉴定机构的人员; -4.2为原4.11培训和考核; 4.3为原4.12鉴定机构的设施和环境; -4.4为原4.14仪器设备; 4.5为原4.5分包和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为原4.4委托受理; 一4.7为原4.13鉴定方法; -4.8为原4.15抽样/取样; -4.9为原4.16检材/样本的处置; -4.10为原4.9检验记录; —4.11为原4.17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4.12为原4.18鉴定文书。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 网络安全保卫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八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丹舟、王彦斌、鹿阳、高俊薇、肖良、冯涛、陈忆九、翟晓飞、刘冰、权养科、杨旭、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张大明、施少培、李晓平、任春香。 1 RB/T174—2021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 专业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机构在人员、培训和考核、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外部 服务、委托受理、鉴定方法、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记录/档案、确保结果的有效性、鉴定文书方面 的专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法医物证DNA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 迹鉴定、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1001一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RB/T198—2021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20业标准 GB/T27000—2 -2006JJF1001—2011和RB/T198—20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专业要求 4.1人员 4.1.1鉴定机构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鉴定人资格的规定,满足各鉴定领域对鉴定人、授权签字人、 在培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外部专家等的具体要求 4.1.2鉴定机构每个鉴定专业应至少具有3名长期聘用的专职鉴定人。 4.1.3鉴定机构应在5年内对每一名鉴定人员的能力进行重新确认。 4.1.4鉴定机构的在培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外部专家不应从事鉴定结果分析、结果报告、报告审核和 批准等关键性工作。 4.1.5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见证,见证应结合岗位工 作内容,并保存记录。 4.1.6各专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子数据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在获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2年(含) 以上(或依法从事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工作7年以上),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含)以上 技术职称; 1 RB/T174—2021 b)法医物证DNA鉴定、微量物证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在获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在本鉴定专 业连续从业3年(含)以上,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c) 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或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5年(含)以上; d)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领域授权签字人应取得本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 业连续从业3年(含)以上。 4.1.7鉴定机构应有程序和政策以评估与选择提供(鉴定相关咨询)意见的外部专家。实施专家会诊 制度的,应对会诊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历、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并建立专家库。在使用前应实 施充分和有效的培训,并保存对外部专家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记录,确保聘用的外部专家能按照 管理体系要求工作。鉴定人应对外部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进行专业技术判断。 4.1.8当开展定量测量时,微量物证鉴定、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领域至少应有1名鉴定人员能掌 握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的方法,并能就所负责的鉴定项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 4.1.9鉴定机构应保留所有参与鉴定工作人员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与鉴定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b)有关鉴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再培训记录; 获得有关专业经验的记录,如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从事鉴定实际工作的经历、参加能力验证的 结果、从事技术性辅助工作的经历等; d)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 e)有关鉴定工作人员授权记录; f)专 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评价记录; g)专业工作经历与业务水平评价记录。 4.2培训和考核 4.2.1鉴定机构建立的培训计划应与其当前的、预期的任务,以及处于不同阶段的鉴定人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专业技能(如复杂分析仪器)相适应。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庭质证能力以及鉴 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对鉴定人培训的要求。 4.2.2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本鉴定专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4.2.3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进行定期培训与技能考核,并保存记录。如果有人员未达到考核的能力要 求,鉴定机构应有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应对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重新进行培训: 服务平台 当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或人员岗位等发生变化时; a) b)离开鉴定岗位时间超过1年; 鉴定方法、关键设备发生变化。 对培训活动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i 能力验证结果; b) 内部质量控制结果; c) 内外部审核; d) 不符合的识别; e) 利益相关方的投诉; f) 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 4.2.4鉴定机构在6年内,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覆盖其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全部内容 2 RB/T174—2021 4.3设施和环境 4.3.1鉴定机构的办公与鉴定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鉴定机构总体布局应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4.3.2鉴定机构应有保障人员、设施和环境安全的作业指导书。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鉴定工作区域 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核查其功能的有效性 4.3.3鉴定机构应考虑不同鉴定项目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温湿度控制应能满足仪器正常运行和不同 鉴定程序的需要,设施和环境不应对鉴定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应采取防磁、防静电和不间断供电等措施;对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检 材/样本的鉴定,应在信号屏蔽或信号阻断的环境中进行。 法医物证DNA鉴定实验室应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试剂储存、准备和试剂配制区,DNA提取 区,扩增及DNA检测区,清洗和消毒区;各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混 用;应实现检材/样本在工作区内的单向流动。 4.3.4鉴定机构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一1 例如扫描电子显微镜对周围磁场和机械振动的要求、 红外光谱仪对湿度的要求等,应有相应的条件予以保证。 4.3.5鉴定机构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防范网络人侵 和防范数据泄露等。在特殊情况下(如恶意代码鉴定、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联网验 证时),可能需要关闭杀毒软件等安全措施或者进行无线网络连接,此时鉴定机构应评估安全风险,采取 相应的措施,并保存相应记录。 4.3.6鉴定机构应考虑生物检材/样本、标准物质(溶液)保存和仪器设备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温度、湿 度控制设备,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相关环境条件,并对超出控制值时应采取的措施有文件化规定。 4.3.7鉴定机构应有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及文件化程序,并应有安全处理、处置有害废 物的设施。 4.4仪器设备 4.4.1鉴定机构应配备鉴定所需要的分析仪器及检材/样本分离、处理和制备所需的配套设备。对于 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制定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相关仪器设备通常应由被授权人员负责 管理和维护。 4.4.2鉴定机构对于无法进行校准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制定一套功能核查方法和核查计划,并根 据制造商的要求,制定设备核查的作业指导书,确定核查的程序和频次;对于校准/检定或功能核查后的 仪器设备,还应对能否满足鉴定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确保设备或软件处于完好状态。 4.4.3鉴定机构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在制备、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特定要求,包括毒性、对温 湿度和光的稳定性、与其他化学试剂的反应、储存环境和安全等;对配制的所有试剂应加贴标签,并根据 适用情况标记成分、浓度、制备人、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4.4.4鉴定机构应制定标准物质管理
RB-T 174-2021(修订)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专业要求(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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