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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52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1102—2008 虾类性状测定 Measurement of characters for shrimp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8-07-14 发布 2008-08-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SC/T 1102-2008 言 前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力、伍刚、周瑞琼、许映芳、杨红。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C/T 1102—2008 虾类性状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虾类可量性状和可数性状测定的通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虾类和沼虾类性状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654.1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1部分:检验规则 GB/T18654.2养殖鱼类种质检验第2部分:抽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全长 total length 个体的总长度,即由额角前端至尾扇末端的距离(见图1中AF)。 B D C E 上额角齿; 一尾节; 7- 下额角齿; AF- 全长; 一体长; 3—第一触鞭; BE- 一第二触鞭; 4 AC- 额角长; 步足; AD 头胸甲长。 体节; 图1虾体外形测量示意图 3. 2 体长 body length 眼柄基部至尾节末端长度(见图1中BE)。 3. 3 头胸甲长 :carapace length 1 SC/T 1102-2008 额角尖端至头胸甲背部中央末端的距离(见图1中AD)。 3. 4 额角长rostral length 额角尖端至其在头胸甲上始隆起处的距离(见图1中AC)。 3.5 额角齿数number of rostral teeth 上、下额角齿的数量,以额齿式表示。 3.6 步足长 pereiopod length 步足基部至其末端的距离。 3. 7 distance between basal portions of pereiopods 步足基间距离 同对步足基部内侧间距。 3. 8 触鞭长Antennulal flagellum length 原肢与触鞭交接处至触鞭末端的长度。 4测量器材 所有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1长度计量器具 测量板,读数值1mm。 直尺,读数值1mm。 三角尺,读数值1mm。 卡尺,读数值0.02mm。 卡规。 4.2力学计量器具 电子天平,感量为0.01g。 药物天平,感量为0.1g。 电子秤,感量为1g。 4.3其他器材 解剖镜。 解剖器械。 放大镜。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 5抽样 按GB/T18654.2的规定执行。 6操作步骤 6.1形态观察 肉眼观察虾体形态、色泽、附肢、刺、刚毛、额角与触角等外形特征,准确描述,做好记录。 6. 2 可量性状测定 6.2.1放置量鱼板 2 SC/T 1102—2008 量鱼板应放置在水平、平稳的台面上。 6.2.2放置虾体 虾体应腹面放置在量鱼板上,额角触及量鱼板的前端垂直挡板,并使虾体轴与量鱼板背侧垂直挡板 平行。 6.2.3测定量值 测量全长和体长时,用双指轻压虾体背面,使虾体腹面贴紧量鱼板,动作应迅速,准确测量,一一读 出各测定量值,做好记录。 6.2.4计算可量性状比例值 根据6.2.3测定的数据,计算每一尾虾可量性状的比例值。可量性状比例项目见表1。 表1 个体可量性状比例值 体长/ 体长/ 体长/ 第一触 第二触 第一触 第二触 体长/ 额角长/ 头胸 鞭长/ 鞭长/ 鞭长/ 项目 第二步 第五步足 鞭长/ 额角长 头胸甲长 足长 体长 体长 基部间距 甲长 头胸甲长 头胸甲长 1 2 序 号 30 平均值 范围 6.2.5体重测量 迅速吸去虾体表面所带水分,根据虾体大小选用适宜的量具称量。 6.3可数性状测定 按被检虾类种质标准规定执行,通常有以下项目: 额角齿数:计数上额角齿数,下额角齿数,用齿式(上额齿数/下额齿数)表示; -鳃数:计数各胸节侧鳃、关节鳃、足鳃和肢鳃数。 7结果判定 7.1个体测定结果的判断 按GB/T18654.1中的规定执行。 判定中有三种情形 一所有测定指标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合格; -形态性状、可量性状符合或与标准规定无明显差异,而可数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 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可数性状符合标准规定,而形态性状、可量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有明显差异时, 则应认真分析,结合其他指标综合判定。 7.2样品群体的判定 按7.1的判定结果,计算出被检样品合格品的百分比,用百分数表示。 3 SC/T 1102—2008 量鱼板应放置在水平、平稳的台面上。 6.2.2放置虾体 虾体应腹面放置在量鱼板上,额角触及量鱼板的前端垂直挡板,并使虾体轴与量鱼板背侧垂直挡板 平行。 6.2.3测定量值 测量全长和体长时,用双指轻压虾体背面,使虾体腹面贴紧量鱼板,动作应迅速,准确测量,一一读 出各测定量值,做好记录。 6.2.4计算可量性状比例值 根据6.2.3测定的数据,计算每一尾虾可量性状的比例值。可量性状比例项目见表1。 表1 个体可量性状比例值 体长/ 体长/ 体长/ 第一触 第二触 第一触 第二触 体长/ 额角长/ 头胸 鞭长/ 鞭长/ 鞭长/ 项目 第二步 第五步足 鞭长/ 额角长 头胸甲长 足长 体长 体长 基部间距 甲长 头胸甲长 头胸甲长 1 2 序 号 30 平均值 范围 6.2.5体重测量 迅速吸去虾体表面所带水分,根据虾体大小选用适宜的量具称量。 6.3可数性状测定 按被检虾类种质标准规定执行,通常有以下项目: 额角齿数:计数上额角齿数,下额角齿数,用齿式(上额齿数/下额齿数)表示; -鳃数:计数各胸节侧鳃、关节鳃、足鳃和肢鳃数。 7结果判定 7.1个体测定结果的判断 按GB/T18654.1中的规定执行。 判定中有三种情形 一所有测定指标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合格; -形态性状、可量性状符合或与标准规定无明显差异,而可数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 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可数性状符合标准规定,而形态性状、可量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有明显差异时, 则应认真分析,结合其他指标综合判定。 7.2样品群体的判定 按7.1的判定结果,计算出被检样品合格品的百分比,用百分数表示。 3 SC/T 1102—2008 量鱼板应放置在水平、平稳的台面上。 6.2.2放置虾体 虾体应腹面放置在量鱼板上,额角触及量鱼板的前端垂直挡板,并使虾体轴与量鱼板背侧垂直挡板 平行。 6.2.3测定量值 测量全长和体长时,用双指轻压虾体背面,使虾体腹面贴紧量鱼板,动作应迅速,准确测量,一一读 出各测定量值,做好记录。 6.2.4计算可量性状比例值 根据6.2.3测定的数据,计算每一尾虾可量性状的比例值。可量性状比例项目见表1。 表1 个体可量性状比例值 体长/ 体长/ 体长/ 第一触 第二触 第一触 第二触 体长/ 额角长/ 头胸 鞭长/ 鞭长/ 鞭长/ 项目 第二步 第五步足 鞭长/ 额角长 头胸甲长 足长 体长 体长 基部间距 甲长 头胸甲长 头胸甲长 1 2 序 号 30 平均值 范围 6.2.5体重测量 迅速吸去虾体表面所带水分,根据虾体大小选用适宜的量具称量。 6.3可数性状测定 按被检虾类种质标准规定执行,通常有以下项目: 额角齿数:计数上额角齿数,下额角齿数,用齿式(上额齿数/下额齿数)表示; -鳃数:计数各胸节侧鳃、关节鳃、足鳃和肢鳃数。 7结果判定 7.1个体测定结果的判断 按GB/T18654.1中的规定执行。 判定中有三种情形 一所有测定指标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合格; -形态性状、可量性状符合或与标准规定无明显差异,而可数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 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可数性状符合标准规定,而形态性状、可量性状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与标准规定有明显差异时, 则应认真分析,结合其他指标综合判定。 7.2样品群体的判定 按7.1的判定结果,计算出被检样品合格品的百分比,用百分数表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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