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64—2023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benefit alternation
2023 - 02 - 16发布 2023 - 03 - 10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23/T 364—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彭玉芳、胡春华、汪晗、刘敏。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0
DB 6523/T 36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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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变更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的职责、流程、要求、档案管理和查询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596.5 社会保险术语 第5部分:工伤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伤保险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用人单位缴费筹资形成基金,对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给予职工及其近亲属相应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来源:GB/T 31596.5-2015,2.2]
3.2
工伤保险待遇 benefit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
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3
劳动能力鉴定 work capacity appraisal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
理障碍程度作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来源:GB/T 31596.5-2015,6.1]
3.4
近亲属 next of kinsfolk
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职责
受理岗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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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受理并审核现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初审岗 4.2
4.2.1 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政策符合性。
4.2.2 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4.2.3 负责编制支付计划。
复核岗 4.3
4.3.1 负责复核申报材料的政策符合性。
4.3.2 负责复核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的准确性。
档案管理岗 4.4
4.4.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4.4.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
5 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流程应符合GB/T 32621要求,流程图见附录A。
6 要求
申报 6.1
6.1.1 申报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人或近亲属:
a)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调整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的;
b) 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等丧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
c)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人数增加或减少的。
6.1.2 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参保人或近亲属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6.1.3 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参保人或近亲属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工伤(亡)职工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b) 办事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c) 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变更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d) 供养亲属变更的,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三)》(见附录B)、
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
e) 丧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应提供单位证明。
受理 6.2
受理岗受理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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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材料完整的,扫描材料,生成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经办事人签字扫描后,交申请人留存;
b)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初审 6.3
初审岗审核政策的符合性:
a) 符合政策的,分别按以下流程处理:
1) 伤残等级变更的,按照再次鉴定结果重新核定伤残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转
复核岗;
2) 新增供养亲属的,重新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转复核岗;
3) 减少供养亲属的,在系统内终止相关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停发确认单;
4) 丧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在系统中终止相关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停发确认单。
b) 对符合政策有异议的,与复核岗确认,提出社会保险稽核申请;
c) 不符合政策的,与复核岗确认,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
复核 6.4
复核岗复核政策的符合性和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的准确性:
a) 符合政策且信息无误的,按以下流程分别处理:
1) 伤残等级变更的,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
2) 新增供养亲属的,生成被供养人待遇审核表。
b) 不符合政策或信息有误的,与审核岗确认,在系统内退回并注明原因。
支付 6.5
6.5.1 初审岗编制支付计划。
6.5.2 财务部门根据支付计划定期支付待遇。
办理时限 6.6
5个工作日。
通告 6.7
编制业务通告单,在网上通告。
存档 6.8
6.8.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按月收集、整理、提交6.1.3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6.8.2 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核对纸质和影像资料,并按规定建档保存。
7 档案管理和查询
管理 7.1
档案的管理应符合GB/T 31599的规定。
查询 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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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监督 8.1
8.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
8.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 以公布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
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投诉渠道等信息,接收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评价 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GB/T 34414的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改进 8.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务服务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
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创新服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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