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 吉 回 族 自 治 州 地 方 标 准
DB 6523/T 369—2023
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for the so cial insurance benefit account to maintain to
application
2023 - 02 - 16发布 2023 - 03 - 10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23/T 369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昌吉回族自治州 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 、归口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 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贾樱丽、 王栋、陈小平、 胡春华、 汪晗、刘敏。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 475号)、
昌吉回族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94-2206673;传真: 0994-2206086;邮编: 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94-2329094;传真: 0994-2329094;邮编: 831100
DB 6523/T 36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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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办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能、流程、要求、档案管理与
查询和监督、评价与改进 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申请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 、GB/T 31596.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待遇 social insurance benefit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统称。
[来源:GB/T 31596.1 -2015,6.1]
3.2
发放帐户 维护 account maintenance
由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维护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行为。
3.3
参保人 the 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
[来源:GB/T 31596.1 -2015,3.1]
3.4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social insurance archiv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
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来源:GB/T 31596.1 -2015,8.6]
4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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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受理岗
负责受理并审核现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
4.2 复核岗
负责复核非参保人 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准确性。
4.3 审核岗
负责审核非参保人 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准确性。
4.4 档案管理 岗
4.4.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4.4.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 。
5 流程
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理流程应符合 GB/T 32621 要求,流程图见附录A。
6 要求
6.1 申报
6.1.1 申报对象
申请维护 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的参保人。
6.1.2 申报方式
6.1.2.1 维护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网站、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
简称“线上服务渠道”) 、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 或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
6.1.2.2 维护非参保人 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申请人 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 现场办理。
6.1.3 申报材料
6.1.3.1 线上申报
申请人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录入信息。
6.1.3.2 现场申报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b) 申请维护 遗属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应提供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遗属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
c) 职工提交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一)》(见附录 B);
d) 城乡居民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见附录 C);
e) 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 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6.2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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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2.1 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申报的, 系统自动审核 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a) 信息完整且准确的,审核通过;
b) 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审核不通过。
6.2.2 受理岗受理并审核现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
a) 材料完整的, 扫描材料 ,在系统内维护 社会保障卡 信息,生成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申
请表,经申请人签字扫描后,交申请人留存,使用非本人 社会保障卡 的,转复核岗 ;
b) 材料不完整的,退回 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应 补交的材料 。
6.3 复核
复核岗复核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准确性 :
a) 信息无误的,审核通过 ,转审核岗 ;
b) 信息有误的,审核不通过。
6.4 审核
审核岗审核 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准确性:
a) 信息无误的 ,审核通过;
b) 信息有误的 ,审核不通过。
6.5 办理时限
6.5.1 维护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即时办结。
6.5.2 维护非参保人 社会保障卡 信息的: 3个工作日。
6.6 存档
6.6.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按月收集、整理、提交 6.1.3规定的申报材料。
6.6.2 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核对 纸质和影像资料,并按规定建档保存。
7 档案管理和查询
7.1 管理
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31599 的规定。
7.2 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按相关规定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8.1 监督
8.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
8.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 , 以公布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
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 资料、投诉渠道等信息,接收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8.2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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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按照GB/T 34414 的规定定期开展 绩效评价。
8.3 改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 国家政务服务改革 的新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 不断完善服
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创新 服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 、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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