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60.10
CCSX62
团体标准
T/THSX001-2023
代替T/THSX001-2003
海门米酒
HaimenRicewine
2023-01-30发布 2023-02-20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食品行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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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HSX001-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通市海门区食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通颐生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公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综合检验检
测中心、江苏省海门中等专业学校。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岑洪斌、龚静华、耿迪、张洪芳、李菊花、郁倩倩。
本文件2003年12月首次发布,2023年2月第一次修订。
经南通市海门区食品行业协会授权,其他组织可采用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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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门米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门米酒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及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海门米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354大米
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验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3662黄酒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4577甜酒曲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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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标准。
3.1海门米酒HaimenRicewine
在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以优质大米为主要原料,海门酒曲为主要糖化发酵剂,经蒸煮、
冷却、拌曲、糖化发酵、压榨、调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米酒。
3.2海门酒曲HaimenJiuqu
以大米为原料,经粉碎、蒸熟、接种根霉属(Rhizopussp.)微生物培养、烘干而成的糖化发酵剂。
4产品分类
4.1低度米酒:酒精度在0.5~10.0%vol之间的米酒。
4.2高度米酒:酒精度在10.1~18.0%vol之间的米酒。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不得超出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1.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1.3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和原料。
5.1.4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5.1.5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1.6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
5.1.6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米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
5.2原辅料要求
5.2.1大米应符合GB/T1354、GB2715的规定。
5.2.2酒曲应符合QB/T4577的规定。
5.2.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2.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
5.3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外观米白色、淡黄色或浅褐色液体,乳浊状或透明至半透
明液体,允许有米粒和(或)少量的聚集物取50ml样品于洁净、干燥的
品酒杯中,在自然光亮处,目
测法观察其外观、杂质,嗅其
香气,品尝其口味,感受其风
格。香气 具有米酒特有的清香气味,无异香
口味 协调柔和,酸甜可口,无异味
风格 具有米酒特有的风格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和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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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指标
试验方法
低度 高度
酒精度a(20℃),%vol 0.5~10.0 10.1~18.0 GB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L 1.0~5.0 2.0~7.0 GB/T13662
氨基酸态氮,g/L ≥ 0.02 0.08 GB5009.235
苯甲酸b,g/kg ≤ 0.05 GB5009.28
铅(以Pb计),mg/kg ≤ 0.1 GB5009.12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vol。
b指米酒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5.5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4789.1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5.6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1070的规定进
行。
5.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和GB12696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2出厂检验
6.2.1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和净含量。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试制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
c)更改关键生产工艺或设备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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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5.3~5.6的全部项目。
6.4组批与抽样
6.4.1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质量相同的、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6.4.2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小于4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
差检验的样本另计)。
6.4.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小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用
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
6.5判定规则
6.5.1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
6.5.2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5.3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
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
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标志
7.1.1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2758、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同时应标明酒精度、警示语、
注册商标。
7.1.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7.1.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7.1.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米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7.1.5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容器应严密、无渗漏。运输包装应采用GB/T6543规
定的瓦楞纸箱。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
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8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酒精度小于10%vol的产品保质期为12-36个月,
具体按标签标注的时间执行;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可不设保质期,或按标签标注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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