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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CCS A12 3204 常州市 地方标准 DB 3204/T 1043—2022 家政服务合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omestic service contracts 2022 - 12 - 30发布 2023 - 01 - 30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4 DB 3204/T 1043 —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常州市妇女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步雪、吴逸新、王 秀、吴欢亚、汤建中、汤晔娟、殷建峰、王 芳、夏 雁。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3204 DB 3204/T 1043 —2022 1 家政服务合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合同管理的合同主体要求、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 同完善、合同纠纷处理及档案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组织、雇主之间签订家政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双方)、 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家政劳务合同、家政居间(中介)合同的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个人劳务合同,以及家政服务组织与非家政服务员(主要 指内勤人员)、其他合作商、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政服务组织 domestic service organization 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和提供公益性 家政服务活动的社会公益组织。 家政服务员 domestic servant 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员。 雇主 employer 指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 指雇主、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组织之间,协商一致达成权利、义务约定内容的文本。 4 合同主体要求 家政服务组织 家政服务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 b)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c)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及专业培训体系。 家政服务合同 domestic service contracts DB3204 DB 3204/T 1043 —2022 2 家政服务员 家政服务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年龄在 18 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b) 有合法专业医疗资质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c) 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 d) 应经过培训考核,并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 相关的家政保险。 投保类别 (职工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家政职业责任险、 家政服务员意外险、 其它保险)、保险金额、期限、受益方,具体受保险合同调整与规范。 雇主 雇主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b) 具有履约能力和固定住所; c) 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基本家政服务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5 合同形式 家政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家政合同按照用工性质和服务类别分为员工制管理模式和居间(中介)制管理模式。 采取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劳动合同》格式参见附录 A,与 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务合同》格式参见附录 B。 采取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与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双方)》格式参见附录 C,与 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格式参见附录 D。 采取居间(中介)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 与家政服务员及雇主签订 《家政服务合同 (三方)》 格式参见附录 E,与家政服务员及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居间)》格式参见附录 F。 6 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 家政服务组织应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a) 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组织机构证件; b) 合同主体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c) 家政服务组织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d)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e) 家政服务组织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工作条件; f) 家政服务员应执行的工时制度; g) 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约定; h) 合同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条件; i) 违约责任; j)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DB3204 DB 3204/T 1043 —2022 3 服务合同 6.2.1 员工制管 理 采取员工制管理模式组织的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a) 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及雇主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b) 家政服务的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服务方式; c)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 d)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 e) 家政服务组织对家政服务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要求; f) 雇主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工作条件; g) 雇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约定; h) 家政服务员服务期间安全保障的约定; i) 雇主有对家政服务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j) 违约责任; k)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l)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2.2 居间(中介)制管理 采取居间(中介)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指导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调 整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的纠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a) 家政服务员和雇主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b) 家政服务的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服务方式; c)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 d) 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e) 雇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约定; f) 雇主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工作条件; g) 家政服务员服务期间安全保障的约定; h) 雇主有对家政服务监督和评价的权力; i)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纪律; j) 违约责任; k)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l) 双方约定的其他 事项。 7 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 7.1.1 主体资格审查 7.1.1.1 家政服务组织应对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 7.1.1.2 家政服务组织应对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确认,并告知若弄虚作假需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家政服务组织要求家政服务员填写诚信承诺书。 7.1.1.3 应审查家政服务员与其他家政服务组织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DB3204 DB 3204/T 1043 —2022 4 7.1.1.4 查验家政服务员持有的有效身体健康证明。 7.1.2 告知义务 7.1.2.1 家政服务组织应如实告知家政服务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详细 解答家政服务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7.1.2.2 家政服务组织应与家政服务员签署服务单。 7.1.2.3 家政服务员在与家政组织签订合同时应签订员工承诺书,表示自愿遵守各项行为准则和规章 制度。 7.1.3 劳动合同签订 7.1.3.1 家政服务员应阅读知悉劳动合同文本内容。 7.1.3.2 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可对各条款进行协商沟通。 7.1.3.3 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签字(盖章)确认。 家政服务合同 7.2.1 主体资格确认 7.2.1.1 确认雇主的身份证 (户口本),无信用不良记录。 7.2.1.2 确认雇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7.2.1.3 确认雇主有为家政服务员 提供基本家政服务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7.2.2 告知义务 7.2.2.1 为雇主介绍家政服务组织情况、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7.2.2.2 为雇主告知服务收费,一般包括家政服务员工资、服务费、服务保证金等。 7.2.2.3 雇主可向家政服务组织反馈家政服务员服务表现,便于家政服务组织跟踪服务。 7.2.3 家政服务合同签订 7.2.3.1 家政服务组织安排双方见面,明确服务要求。 7.2.3.2 为雇主提供合同文本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7.2.3.3 服务合同签订前,双方可对各条款进行协商沟通。 8 合同履行 履行分类 家政服务合同的履行分为正常履行与非正常履行。合同履行前,应向雇主提供消费指导书。 正常履行 DB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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