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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 60 34 安徽省 地方 标准 DB34/ 4362—202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2023 - 02 - 03发布 2023 - 05 - 01实施 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 4362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墙体屋面材料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红、朱森、汪水兵、章来锋、洪星园、钱靖、胡惠明、秦志勇、吴蕾、卫尤 文、王馨琦、曹健。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 于 2023年1月6日批准。 DB34/ 4362—2023 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 空气质量,制定本文件。 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文件实施后, 安徽省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若 本文件实施后, 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 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 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DB34/ 4362 —2023 1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 、监督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文件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 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 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 本文件不适用于 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1618 -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 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 /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34/ 4362 —2023 2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 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 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 或振动)成型、干燥、焙烧(蒸压 或蒸养)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 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来源:GB 29620—2013,3.1,有修改 ]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 砖瓦工业 企业或者生产设施。 [来源:GB 29620—2013,3.2,有修改 ]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 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企业建设 项目。 [来源:GB 29620—2013,3.3,有修改 ]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 ,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29620—2013,3.4,有修改 ] 排气筒高度 exhaust height 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来源:GB 29620—2013,3.5,有修改 ]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41618 —2022,3.7]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来源:GB 41618 —2022,3.8] 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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