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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6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 “(六)其他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 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 十四、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 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 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 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 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 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 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 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 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 任。” 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 十五、删去第六十六条。 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 十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 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 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 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进。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 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目录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十章附则 —9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6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 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 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 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加强党的建设。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 第二章设立 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有法人资格。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 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 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 规定的条件。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 的设置标准执行。 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碍国家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 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 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 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 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 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 使用等; 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9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6 并载明产权;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 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 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 意的决定。 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 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 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 (一)筹设批准书;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 (二)筹设情况报告; 督机制。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 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件。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 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 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 材料。 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 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列职权: 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并送达申请人。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由。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 —9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6 行。 位。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 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 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 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宽。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 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 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 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理补充养老保险。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 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 教育教学质量; 合法权益。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 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 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 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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