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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 保 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提高公民健康水 平 ,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 、 健康促进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 ,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 , 为人民健康服务 。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 、 保护公民的健康 权 。 — 6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 普及健康生活 , 优 化健康服务 , 完善健康保障 , 建设健康环境 , 发 展健康产业 , 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 , 保障公民获得健康 教育的权利 , 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 建立健全医疗 卫生服务体系 , 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的权利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 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 策 , 坚持预防为主 , 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 组 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 , 推进全民健身 , 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 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 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 事业的发展 。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 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进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 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 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 作 。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 , 鼓励 医学科学技术创新 , 支持临床医学发展 , 促进医 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 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 技术融合发展 , 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 , 提高医 疗卫生服务质量 。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 , 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 , 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 才 。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 坚持中 西医并重 、 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 发挥中医药在医 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 源 , 以基层为重点 , 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 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 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 力 。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的财政投入 ,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 革命老区 、 民族地区 、 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 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 、 法人和其 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 、 资助等方式 , 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 满足公民多样化 、 差 异化 、 个性化健康需求 。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 生与健康事业的 ,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 彰 、 奖励 。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 动 , 应当遵守法律 、 法规 , 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是指维护人 体健康所必需 、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公 民可公平获得的 , 采用适宜药物 、 适宜技术 、 适 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 、 诊断 、 治疗 、 护理和康 — 7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复等服务 。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 基本医疗服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 供 。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 , 保障公民享有安 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控制影响健康的危 险因素 , 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 中医药主管部 门等共同确定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 , 补充确定本行政区 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并报国务院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 、 重点疾病和特定人 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 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 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 , 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 公共卫生机构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 , 或者 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体系 ,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 的医疗救治 、 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 应急工作 , 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 , 制定 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加强传染病监测预 警 , 坚持预防为主 、 防治结合 , 联防联控 、 群防 群控 、 源头防控 、 综合治理 , 阻断传播途径 , 保 护易感人群 , 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 、 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 、 控制 、 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 查 、 检验 、 采集样本 、 隔离治疗 、 医学观察等措 施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 加强 免疫规划工作 。 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 权利和义务 。 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 苗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 控与管理制度 , 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 险因素开展监测 、 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 , 及时发 现高危人群 , 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 、 早期 干预 、 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 建立健 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 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 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 采取工 程技术 、 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 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 建立 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 为妇女 、 儿童提供保健 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 保障妇女 、 儿童健康 。 国家采取措施 , 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 、 孕产 期保健等服务 , 促进生殖健康 , 预防出生缺陷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 。 国 务院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 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 复事业 , 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 系 , 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 复工作 , 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 , — 8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 、 规范 、 有效的急救服 务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 、 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 , 普及急救知识 , 鼓 励医疗卫生人员 、 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 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 必要的急救设备 、 设施 。 急救中心 ( 站 ) 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 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 建设 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 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 康 , 预防 、 治疗精神障碍 。 国家采取措施 ,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 才队伍建设 , 促进心理健康教育 、 心理评估 、 心 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 , 设立为公众 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 , 加强未成年人 、 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 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 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 诊疗制度 , 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就诊 , 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 , 逐步建立基层首诊 、 双向转诊 、 急慢分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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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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