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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7 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 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 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 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 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 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 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 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 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 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 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 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 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 “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 的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 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 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 序作相应调整。 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 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目 髪录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 事训练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 6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7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 第一章总则 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 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 区域的兵役工作。 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 省军区(卫成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 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 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 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 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 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 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 的人,免服兵役。 定一个部门办理。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 第二章平时征集 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 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 成。 定。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 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 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 到现役部队、编人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 工作。 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 人员。 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 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 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 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 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 二十四周岁。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 公民服现役。 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公民服现役。 6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7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 定。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 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 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 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 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 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令之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 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 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 役。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 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 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 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 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 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 兵预备役登记。 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 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 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 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刑的,不征集。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 (二)编人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 人员。 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人普通民兵组织的 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人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 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役的人员。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 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预备役。 -6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7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 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 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 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的,退出预备役。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 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十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 人员。 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 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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