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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设 立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的 决 定 (2022年2月28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了 加 大 金 融 司 法 保 护 力 度 , 营 造 良 好 金 融 法 治 环 境 , 维 护 金 融 安 全 , 根 据 宪 法 和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 现 作 如 下 决 定 : 一 、设 立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审 判 庭 的 设 置 ,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金 融 案 件 的 类 型 和 数 量 决 定 。 二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专 门 管 辖 以 下 案 件 : -1- ( 一 ) 重 庆 市 以 及 四 川 省 属 于 成 渝 地 区 双 城 经 济 圈 范 围 内 的 应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第 一 审 金 融 民 商 事 案 件 ; ( 二 ) 重 庆 市 以 及 四 川 省 属 于 成  -2-渝 地 区 双 城 经 济 圈 范 围 内 的 应 由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以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为 被 告 的 第 一 审 涉 金 融 行 政 案 件 ; ( 三 ) 以 住 所 地 在 重 庆 市 以 及 四 川 省 属 -3- 于 成 渝 地 区 双 城 经 济 圈 范 围 内 的 金 融 基 础 设 施 机 构 为 被 告 或 者 第 三 人 , 与 其 履 行 职 责 相 关 的 第 一 审 金 融 民 商 事 案 件 和 涉 金 融 行 政 案 件 ; ( 四 )  -4-重 庆 市 以 及 四 川 省 属 于 成 渝 地 区 双 城 经 济 圈 范 围 内 -5-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金 融 民 商 事 案 件 和 涉 金 融 行 政 案 件 判 决 、 裁 定 的 上 诉 、 抗 诉 案 件 以 及 再 审 案 件 ; ( 五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其 执 行 的 案 件 ; ( 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由 其 管 辖 的 其 他 金 融 案 件 。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 裁 定 的 上 诉 案 件 , 由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 三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对 重 庆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受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监 督 。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依 法 接 受 人 民 检 察 院 法 律 监 督 。 四 、 成 渝  -6-金 融 法 院 院 长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议 提 请 重 庆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副 院 长 、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 庭 长 、 副 庭 长 、 审 判 员 由 成 渝 金 融 法 院 院 长 提 请 重 庆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 五 、本 决 定 自2022年3月1日 起 施 行 。 -7-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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